深圳地铁建设大干快上,却因施工围蔽致沿线商铺生意下降、关门停业。罗湖东晓路、福田振华路、蛇口太子路等路段商户受损最为严重。持有五间商铺的“二房东”刘某愤而起诉深圳地铁公司,要求赔偿,但一审、二审到省高院均以“地铁工程系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不予受理”。深圳市、南山区等政府方面也以无先例为由拒绝赔偿。(《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
近期广州检讨公共交通,该市领导坦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存在“围而不建”、“多围多占”、解除围蔽不及时等问题,并为此向受到困扰的广州市民致歉。深圳同样不能排除这样的问题。
刘某起诉的不是在建的深圳地铁项目,并不诉求停建地铁,而是对地铁施工围蔽对他持有的商铺经营造成影响请求法律干预。正如有关律师所指,《物权法》明确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平等保护,地铁项目的公益性不能据此免除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地铁建好后会使途径商业地产增值、租用商户的经营效益通常亦会大增,但这只是一般规律、正常预期,并不排除因地铁出入口方向、接驳的士和巴士车站设置、新建物业分流等因素带来的减流可能。商户、承租者已经确切利益受损,无论怎样的“画饼”也无法改变这个现实,也均不能援引过来作为地铁工程建设免除扰民赔偿责任的合法合理理由。据此,法院理应依法受理,要求工程方出具围蔽范围、时限、施工作业不扰民的证据,要求刘某等受殃及商户、承租者出具经营损失的证据,然后开庭。
实际上,市政工程“开膛破肚”之所以经常遭遇非议,很大程度上恰恰是因为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决策意志、专家建设美学之外,民意的巨大缺失。近年来,国家的规划法律体系、深圳市的相关实施规章渐趋完善,却均在公众参与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表达方面存在缺憾,决策者、设计师可以以选择性的态度决定是否让一般公众、利益相关者参与讨论,可以决定讨论的范围和命题走向,甚至为了所谓建设进度直接过滤掉民意酝酿环节。这就使刘某这样的商铺转租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无法获知全面、准确的信息,无法实现经济人理性,而不得不“被牺牲”。
本文引用媒体报道: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断头路五店关门 告地铁不予受理》
http://gcontent.nddaily.com/c/8b/c8ba76c279269b1c/Blog/6cd/f163ca.html